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为了从严治党,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为了从严治党,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原则,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党员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吸收新党员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加入党组织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坚持入党志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经过下列程序:第一、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第二、严格履行接收新党员的手续;第三、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章 培养、教育和考察积极分子
第五条 建立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关键。总支、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队伍。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积极分子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上。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期为一年以上。
第六条 积极分子的确定。
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是:向党组织提出了书面申请,信仰共产主义,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学习等方面能起带头作用;作风正派,团结同志,群众反映较好。
符合上述条件的同志,党校培训学习成绩合格,经党支部讨论、总支审查后,方可确定为积极分子;学生还需共青团“推优入党”程序。
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要具体落实,支部要严格把关,入党介绍人协助工作。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要填写《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考察人要及时、具体、实事求是地填写,一般一季度考察一次并作好记录,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期从填表之日算起。
暂未列入积极分子队伍的申请入党者,总支、支部要热情关心,具体帮助,促其进步;各方面都表现较好,但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党组织应积极引导、启发,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待其有入党愿望后,方能确定为积极分子。
第七条 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
申请入党者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介绍。入党介绍人可以由申请入党者自己约请,也可以由党支部征求申请入党者的意见后确定。对于个别重点培养、教育对象,如知名人士,高级知识分子等,应由党总支、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入党介绍人。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二)入党介绍人应承担的责任:
入党介绍入应认真了解和弄清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历史、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如实地向党组织做出负责的介绍;
经常找被介绍人谈心,对其进行党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被介绍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好入党志愿书,并在志愿书中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时,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有关情况。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介绍人仍要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其克服缺点,提高觉悟,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三)培养教育的内容: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组织原则、党的纪律、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党的宗旨,党的最终奋斗目标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
(四)培养、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系统培训:分期分批组织积极分子参加党校的学习或总支、支部组织的党课学习小组的学习。通过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系统学习和掌握,把对党的信念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之上。自学:党支部应根据上述内容选定有关学习材料,要求积极分子在一定时间内阅读学习,并检查他们的读书笔记或听取他们的学习心得。
形象直观教育:介绍优秀党员的先进事迹;有针对性地吸收积极分子参加党组织的有关活动;请新党员谈自己申请入党的过程和体会;组织参观学习等。
工作锻炼:根据积极分子的具体情况,党支部应分配其一定的社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给予实际工作的锻炼。个别谈心:入党介绍人和支部负责人要经常找积极分子个别谈心,了解他们的想法和要求,进行个别帮助、教育。
第八条 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积极分子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教育,在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前,要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一)政审内容:
政治历史:在各个历史阶段中的表现和思想状况。包括历史问题及结论;“文化大革命”中的处境及表现;八九年政治风波期间的表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现实表现: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在工作学习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事业献身的精神,在关键时刻的态度和表现;在群众中的威信等。
社会关系:包括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与本人的关系等情况。
(二)政审方法:
向积极分子本人了解情况;召开各种形式的党员或群众座谈会听取反映;有的还可审查积极分子定期向党支部写出的思想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档案,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三)党支部应将政治审查情况详细记录在《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的有关栏目内。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九条 确定发展对象。
(一)发展对象的必要条件是: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经过了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入党动机端正,政治审查清楚;党的基本知识考核合格,经过党校的系统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二)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党支部委员会对积极分子进行审查,提出初步人选。
党支部通过个别谈话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外群众意见,并作好原始记录。
召开支部大会征求党内意见,必须经支部党员多数同意方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三)发展对象的审批权限:
教职工的发展对象审批权在党委。党支部将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的综合考察结论,支部意见等情况记录在《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经总支全面审查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召开支部大会讨论。
其他学生的发展对象审批权下放到党总支。党支部将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的综合考察结论,支部意见等情况记录在《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经总支全面审查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批,即可召开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条 对确定为近期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党总支要安排与其谈话,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做好吸收其入党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教职工,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调动和毕业分配,总支(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调入单位和参加工作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严格入党手续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党员要个别履行入党手续。如一次发展两人以上,支部大会在讨论时,要逐个介绍情况,逐个进行表决;支部大会的决议
要逐个填写。 第十三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党委同意。 填写《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的结论依据,党支部、入党申请人都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填写。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应对申请入党者进行忠诚老实教育,提出要求,指导填写各项内容。申请入党者要按组织的要求认真进行填写。一般情况下应由本人用钢笔或毛笔填写。 入党介绍人应在《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认真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 (一)支部大会前的准备工作。将支部大会的议题及召开时间通知全体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草拟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提出的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结论和具体意见;支部组织委员或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 (二)支部大会程序: 1、主持人(支部书记或支委会组织委员)清点人数。一般情况下,实到党员应超过应到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2、宣布开会。 发展对象发言。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须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情况。 支部委员会介绍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提出支部委员会的意见,提请支部大会讨论。 4、到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充分发表意见。 5、到会正式党员进行表决:主持人再次清点人数,并向大会报告结果;表决 (一般采取举手表决形式);宣布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 6、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必须经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半数同意方能生效。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7、发展对象谈对支部大会的认识,表明态度。 第十六条 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本人《入党志愿书》,连同《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本人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政审材料等在一周内报党总支审议。 党总支应在一个月内召开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签署意见后报党委审批。 直属党支部将发展对象材料签署意见后直接报党委审批。 第十七条 党委审批。 (一)教职工预备党员由党委审批,学生预备党员由党委授权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 (二)审批前,要指定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学生由党总支委员谈话,教职工由党委指定专人与其谈话。谈话前,要认真审阅材料,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找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了解情况,谈话时,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及觉悟程度,审查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同时对申请人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后,谈话人应将自己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目内,表明是否同意其入党。谈话人的意见同支部意见不—致,则应实事求是地填写。供党委会集体讨论时参考。 (三)党委会讨论审批。 总支(直属支部)呈报的《入党志愿书》,党委将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讨论时,要认真听取谈话人和党委组织部的意见,认真负责地进行审查,集体讨论做出决定。讨论通过后,党委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审批意见,写明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何年何月何日算起。同时发文通知到党支部。党支部接到党委的审批通知后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 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继续进行教育、考察,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个必要环节。预备党员必须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总支签署意见,党委批准,方可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是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仪式,表现了入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举行入党宣誓:由党委,也可由总支(直属支部)组织进行,除全体党员参加外,可吸收一部分积极分子参如。举行仪式的时间应在党委正式行文批准以后,不宜拖延太久。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唱《国歌》;致开会词;预备党员在领誓人带领下,面向党旗宣誓;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还可请出席仪式的老党员或积极分子代表发言。 第二十条 总支(支部)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考察期间要撰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情况小结》,由支部负责掌握预备期间的表现和考察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仍负有教育的重要责任。要帮助他们按党章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克服缺点。提高共产主义觉悟。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在预备期间如入党介绍人或预备党员调离,党组织应及时重新确定教育考察人。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要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积极为党工作,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应一个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情况,争取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要每季度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有针对性地采取教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的考察,主要考察了解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觉悟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及其现实表现。考察结果及其在支部大会上党员对其提出的缺点和不足的改正情况,应记入《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情况小结》。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应将其考察登记簿及有关材料及时转递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是否具备条件转为正式党员。没有特殊情况,党支部不得拖延讨论时间。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及时向党支部书面提出转正申请。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展转为正式党员的手续和工作程序: (一)党小组讨论,对预备党员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报支部委员会。 (二)支部委员会根据平时的考察和党小组、入党介绍人的考察意见,以及党内外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条件进行审查,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三)支部大会讨论的程序: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清楚的问题;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表现,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党员讨论发言;支部大会表决。 (四)上报审批。支部大会表决后形成的决议,要填写在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内,连同《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簿》送党总支,经总支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意见后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在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要严格掌握党员标准,进行全面衡量。在预备期间,能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在预备期间不能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合己,思想觉悟不高,需要继续考察教育和帮助的,可以延长其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预备期满仍不够党员条件的,则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党性不强,思想觉悟低,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管是延长预备期,或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党委批准。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到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志愿书》
、入党转正申请书、《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学院党校学员登记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情况小结、政审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九条 总支、支部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党委每半年要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第五章 保持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三十条 对违反组织原则,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必须严肃查处。凡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交易的,为谋私利而利用职权搞突击发展、指名强迫发展的,借吸收入党敲诈受贿的,主要责任人应开除党籍,对其他干系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因此而入党的预备党员亦不予承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的干系人,分别给以下处分或处理: (一)介绍人或考察人不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反映被考察者的情况,有意隐瞒重要问题或情节,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对有意隐瞒重要问题或情节而又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不予承认。 (二)吸收新党员不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或不经过培养、教育、考察就发展,或不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就上报,或少数人确定发展对象,压制支部大会党员发表意见的,对该党组织应进行通报批评;对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对因此而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不予承认。 第三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向党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有下列情况者,应予回避: (一)正式党员与申请入党者之间,凡有夫妻关系、夫妻双方的近亲属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儿女姻亲关系(包括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的。前者不得担任后者的入党介绍人。 (二)党委审批党员时,党委成员凡与被审批人员有上述关系的,应当回避。如本人有建议或意见,可向组织提出,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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