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作弊现象,特做出以下规定。
一、关于考场纪律
1、学生要按照编定的考试时间表参加考试或补考,不得迟到。因故不能参加,必须按规定请假,经批准后另定时间补考。迟到半小时以上或擅自缺考或未经准假缺考均作旷考处理。
2、除教师指定必须携带的工具和自用笔墨外,学生不得携带课本、学习资料、纸张进入座位,带来的书物均应集中放在指定的地点。试卷、稿纸由监考教师发给。
3、学生必须严肃认真对待考试,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考试。
4、考试时要保持考场肃静。不准吸烟,不得随意走动。考试未完成不得离开课室。考试完毕后,试卷放在考桌应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走动和议论,也不要高声谈笑,以免妨碍他人考试。
5、学生带试卷离开考场,该课程成绩作零分计,并不允许正常补考。
二、关于考试作弊行为若干规定
(一)、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作弊行为恶劣,情节严重:
1、合谋作弊的主谋者。
2、请他人代考者。
3、考试作弊二次者。
4、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或威胁监考人员者。
(二)、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作弊
1、夹带:在试卷下、文具盒等处放有与考试有关的公式、笔记、小抄件或有关考试内容写在手臂等处者。
2、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抄袭他人试卷者。
3、传递纸条、索要答案或交换计算器(监考老师允许者除外)及向他人提供答案者。
4、借上厕所之机传递纸条,翻阅书籍笔记或与他人讨论答案者。
5、交卷时,看别人答案或听别人说题而改答案者。
三、关于考试作弊的处分
(一)、平时测验作弊者上报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二)、考试(考查)作弊者上报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作弊情节严重或者认错态度恶劣,或者屡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